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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晋律办〔2015〕24号文件精神,市律协已将光荣从事律师工作30年人员名单认定、统计并报至省律协,经省律协秘书处初审并报省律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进一步明确认定条件,由各律所对统计名单进行进一步核实,以防误报漏报:
一、关于认定标准:1985年前(含1985年)从事律师工作(含律师管理工作)的人员。
1、对从事律师工作(含律师管理工作)的理解:律师管理工作是指在律师管理处(科)、律协直接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事务所的行政人员。
2、对1985年前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未取得律师资格,但在1986年第一次全国律师统考时取得律师资格,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可视为1985年前从事律师工作。
二、关于更正和补报:
1、请各律所按说明要求尽快组织一次核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误报的进行更正并说明情况,对漏报的进行补报。补报人员需填写《光荣从事律师工作30年人员登记表》(含照片),填写《光荣从事律师工作30年人员汇总表》。两表务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市律协办公室,逾期将不再受理。
2、各律所上报统计名单后,我们将在晋城市律师网进行公示。
联系人:刘亚丽 邮箱:13835681225@163.com
晋城市律师协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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