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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抢险救灾这些法律知识你应该知道(下)
时间: 2022/4/12
点击量:803


      前言:7月中旬以来,山西南部、河南中西部、西北部连日强降雨引发严重洪涝灾害,为坚定抗洪抢险的信心和决心,引导社会各界有序抢险救灾,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将抢险救灾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汇编推送,灾情期间免费提供24小时法律咨询,以期与灾区人民并共度难关!

      第二编:行政、刑事法律编

      1、关于抢险救灾,公民需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于不服从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处罚,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罚,以及对盗窃、毁损水利防汛过程设施等的处罚。同时,对于灾区常发生的哄抢救灾物资、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亦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2、什么人有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3、阻挠政府或其他组织抗洪救灾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和后果?

      政府或其他组织为了维护国家、集体等公众利益,积极组织救灾,每个公民都需要服从党和政府的安排,顾全大局,支持救灾。阻挠抢险救灾,情节轻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或第五十条等规定,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定罪量刑,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

      4、抗洪期间,编造、传播与灾情有关的谣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不信谣、不传谣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抗洪期间,故意编造传播与抗洪有关的谣言,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能受到拘留或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

      5、抢险救灾捐赠的受赠人包括哪些?

      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

      6、可以强制要求公民进行捐赠吗?

      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因此,不可以强制要求公民进行捐赠。

      7、抢险救灾捐赠款物可以用做哪些用途?

      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8、救灾捐赠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

      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9、接受捐赠的部门有哪些义务?

      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五条的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10、关于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第三十条规定,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11、如何保护防洪设施和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第六十二条规定,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2、受赠人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关于受赠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抗洪期间,政府是否可以征收私人财物用于应急救援工作?

      《中华人民国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因此,抗洪期间,政府可以征收私人财物用于应急救援工作。

      14、将抢险救灾物资挪作他用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挪用抢险救灾物资,情节严重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抢险救灾物资,包括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过程中私自挪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无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抢险救灾物资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15、盗窃、抢劫救灾抢险物资,判什么罪?

      如果是抢劫的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救灾,抢险物资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升格抢劫罪的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是盗窃的话,并非法定加重情节,但由于盗劫抢险救灾物资社会危害较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盗窃罪犯罪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时按照一般标准的50%认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6、受灾后该由谁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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